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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修订强化公卫法治保障

      本网:医圣祠      信息来源:健康报      更新时间:2020-07-02

      □李英锋(公职律师)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6月28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纳入该罪调整范围。这一立法动作并非应急突来,而是经历了多轮立法演进和铺垫,有助于提升防疫的法治威力,推进防疫法治化。

      认识传染病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完善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对象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1989年版本的传染病防治法,甲类传染病仅包含鼠疫、霍乱。2003年SARS暴发时,法律对非典型肺炎未作传染病分类,原卫生部把非典型肺炎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由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无法调整非典型肺炎,当年5月,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将“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等部分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引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4年,第一次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将SARS、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明确为“乙病甲管”,并规定“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这一法律调整为“乙病甲管”提供了依据。2008年6月,最高检、公安部以司法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将刑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扩大解释为“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

      今年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明确对新冠肺炎实行“乙病甲管”。随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出台意见,明确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至此,对于将新冠肺炎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调整范围,已经通过传染病防治法的修改、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完成了法律铺垫,明确了法律路径。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将新冠肺炎纳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调整范围,与之前的立法操作环环相扣、一脉相承,且立法意向更明确,层级效力更高。草案如最终通过,将有助于精准打击涉疫情相关犯罪,扎紧防疫的法治篱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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